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

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专栏转发,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优化执法方式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提高执法效能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精准施策、服务引导、务实创新,不断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守法水平,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范围,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并指导各市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明确执法权责要求。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对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优化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追责情形。探索建立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的免责制度。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公众满意度等方面,探索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

二、规范现场检查,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计划制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全面统筹执法资源和工作任务,科学制定季度执法计划,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上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备案后实施。现场检查应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合理设置人均检查数量,努力提升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率。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机构。

(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生态环境部门的所有计划性现场检查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管理。优化“一单两库”,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类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将信用评价等级低、自动监测超标频次高、举报投诉多的污染源以及新取得环评批复、新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特殊污染源监管信息库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对信用评价等级高、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抽查。将执法人员按业务专长分类标注,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开展随机抽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将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五)深化正面清单制度。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正面清单制度,明确清单的编制、公开、实施和调整机制。明确免除或减少现场检查、对轻微违法审慎处罚等保障措施。明确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强化在线监测和物联网监管。明确启动现场检查、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明确严惩恶意违法原则。

(六)健全执法监测协同联动。建立执法、监测机构联合会商、联合培训等机制,完善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机制。依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鼓励将负责执法监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推进执法监测工作市场化,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

(七)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全面应用。通过考核通报、全面培训等措施,实现移动执法终端的全覆盖使用。完善系统信息库,实现一企一档、动态更新。完善检查流程、现场取证、笔录制作、数据上传等操作流程,实现清单式执法,全程实时留痕。推动移动执法系统与信访举报、双随机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综合监管信息衔接融合、与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联动对接。

(八)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规范公示程序。积极推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探索建立移动执法后台支撑系统和视频通讯平台,实现现场执法的视频记录和执法全过程的可视可控。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一步完善审核内容、流程和协调机制。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裁量规则和基准细化量化,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推动自由裁量系统开发运用,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鼓励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等探索区域统一裁量。

(十)完善典型执法案例发布指导制度。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拓宽案例收集渠道,鼓励地方积极推荐报送,在执法大练兵等评审活动中,对办案部门集体或个人予以加分。完善案例解析机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在案例收集和解析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加强案例发布宣传,扩展案例应用,定期组织结辑汇编。探索负面案例收集解析工作,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错误和疑难问题,增强执法规范性,提升办案能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力

(十一)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为基础,研究出台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推进和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督促排污单位通过“自主标记”的方式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数据质量和有效传输率。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结合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提高监控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污染物异常排放自动预警。

(十二)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对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该移不移、该接不接、该立不立等难点问题。加大部门联合培训频次和培训范围,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推动建立常态化派驻联络机构和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制度,促进工作提升。

(十四) 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加强舆论宣传等,放大专案的示范和震慑效应。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合法性审查。

(十五) 完善区域交叉执法制度。在统筹开展重大专项和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中,针对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环境质量较差或者风险突出的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统筹调用辖区内执法队伍人员力量,采取交叉执法、异地帮扶、巡回督导等模式,或在双随机抽查中指定相邻区域执法人员合并开展随机匹配。交叉执法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六) 夯实乡镇执法力量。推行生态环境综合巡查机制,统筹整合环保网格、河长、路长等巡查职能,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落实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问题发现职责,建立巡查及报告制度,完善问题发现考评激励,加强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鼓励探索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生态环境综合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将部分执法职权纳入乡镇综合执法。

(十七)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环保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管道机器人等技术手段运用,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建设,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点排污企业、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检查,为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收集违法证据提供智力支持。

(十八)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落实奖励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公开奖励信息。

四、强化执法服务,大力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十九) 强化环境执法服务。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艺复杂、影响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进行“体检式” 现场检查,对区域典型行业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帮助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二十)加强企业守法激励。对没有环境违法记录、获得环保绿色认证、信息公开程度高、与周边社区互动良好等环境守法“标杆” 企业,优先列入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豁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等激励措施。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守法意愿和守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共赢。

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转发,原文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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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

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转发】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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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郎凤娥发布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成果考核目标

山西郎凤娥发布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成果考核目标

山西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一手创办了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带领团队研发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用了4年的时间,完成了第一代新型高效节能环保煤粉锅炉的市场化、商业化推广和实践验证,填补了我国煤粉锅炉小型化难的技术空白。

多年来,山西蓝天围绕“节能降耗、预防污染、持续改进、生产优质环保产品”的发展方针进行技术改造,并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近日,郎凤娥在山西忻州召开的员工大会上发布山西蓝天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成果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一、成果的考核指标

郎凤娥指出,主要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课题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58MW煤粉热水工业锅炉主要用于城市集中供暖和工业供汽,可满足我国大批工业锅炉厂房建设及老厂房改造、扩能升级需要。相比链条锅炉可降低能耗35%,实现高效率、低污染、低排放工业锅炉的大型化,改变我国工业锅炉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并争取国际市场部分份额,郎凤娥说道。

1、主要技术及经济指标

1.1、主要技术包括:

(1)新型煤粉燃烧器

(2)煤粉仓、煤粉输送系统等系统辅助装备

(3)锅炉本体构件

(4)送风系统

(5)空气预热器及省煤器

(6)布袋除尘器

(7)脱硫塔

(8)控制系统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

(1)额定出力58MW,负荷可于60%~110%之间调节。

(2)采用58MW工业锅炉专用新型旋流高效煤粉燃烧器,装备气体或液体燃料点火装置,点燃时间不大于30秒,燃尽率达98%以上。

(3)锅炉运行效率达90%以上。

(4)烟气中含尘≤5mg/m3,SO2浓度≤35mg/m3,NOX浓度≤50mg/m3。

2、预期可获得知识产权及人才培养情况

郎凤娥在讲话中指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期发展设想,包括建立知识产权建立和人才培养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1-5项;

(2)创建五项成果——开发58MW高效洁净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完成炉内脱硫加尾部烟气净化脱硫技术开与示范、完成燃煤工业锅炉粉煤灰和灰渣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完成不同燃煤工业锅炉设计导则研究、开发出适合燃煤工业锅炉的低氮煤粉燃烧器。

(3)建设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结合依托单位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建设8项以上示范工程,如58MW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成套装备示范、链条锅炉高效低排放技术改造示范、智能化锅炉运行控制技术示范、合同能源服务管理模式示范等,郎凤娥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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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郎凤娥转陕西省环保厅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 

郎凤娥转陕西省环保厅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提升环评管理,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郎凤娥 环保厅新闻转发栏目】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

陕环环评函〔2020〕13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详见附件),明确了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各地要按照正面清单范围和要求,切实做好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正面清单涉及当前环评形势新变化和环评审批新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提升环评管理效能,形成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厅。针对正面清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省厅将予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二、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7号)要求,继续对当前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和医疗机构应急增加的X射线影像设备豁免环评手续。对正面清单内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3大类33小类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三、推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要求,继续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加快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恢复。按照正面清单明确范围,对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22大类54小类行业项目,可纳入环评告知承诺试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可控、纳入告知承诺试点清单、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申请、开工建设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出具审批决定。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此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适时动态更新。继续畅通疫情防控、民生工程等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对接“三线一单”成果,提前介入指导解决项目选址选线、环保措施制定落实等方面问题,实现源头管控。定期调度重点项目尤其是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民生服务等项目进展情况,全程跟踪指导服务。要适应疫情防控形势要求,进一步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采取线上预审受理、相关专家函审、视频会议评审、征求意见审查等形式,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在保障项目正常审批的基础上实现审批加速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附件: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3月12日

附件

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登记表
2 3 植物油加工
3 6 肉类加工
4 8 淀粉、淀粉糖
5 9 豆制品制造
6 10 蛋品加工
7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8 12 乳制品制造
9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0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11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12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13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4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
15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16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17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工艺品制造
18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19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20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21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22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23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24 114 批发、零售市场
25 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26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27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28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29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30 124 加油、加气站
31 125 洗车场
32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33 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执行)。 报告书
2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报告表
3 3 植物油加工 报告表
4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报告表
5 6 肉禽类加工 报告表
6 7 水产品加工 报告表
7 8 淀粉、淀粉糖 报告表
8 9 豆制品制造 报告表
9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报告表
10 12 乳制品制造 报告表
11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报告表
12 14 盐加工 报告表
13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报告表
14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报告表
15 四、酒、饮料制造业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报告表
16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报告表
17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报告表
18 32 工艺品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19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0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1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2 二十六、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报告书、

报告表

23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报告书、

报告表

24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5 75 摩托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6 76 自行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7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8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报告书、

报告表

29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报告表
30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报告表
31 82 电子器件制造 报告表
32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报告表
33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报告表
34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35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6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报告表
37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8 97 工业废水处理 报告表
39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报告表
40 10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报告表
41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报告表
42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报告表
43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 专业实验室 报告表
44 108 研发基地 报告表
45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报告表
46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报告表
47 120 旅游开发 报告表
48 121 影视基地建设 报告表
49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报告表
50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51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报告表
52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53 174 长途客运站 报告表
54 175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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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详见附件),明确了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各地要按照正面清单范围和要求,切实做好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正面清单涉及当前环评形势新变化和环评审批新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提升环评管理效能,形成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厅。针对正面清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省厅将予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二、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7号)要求,继续对当前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和医疗机构应急增加的X射线影像设备豁免环评手续。对正面清单内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3大类33小类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三、推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要求,继续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加快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恢复。按照正面清单明确范围,对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22大类54小类行业项目,可纳入环评告知承诺试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可控、纳入告知承诺试点清单、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申请、开工建设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出具审批决定。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此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适时动态更新。继续畅通疫情防控、民生工程等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对接“三线一单”成果,提前介入指导解决项目选址选线、环保措施制定落实等方面问题,实现源头管控。定期调度重点项目尤其是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民生服务等项目进展情况,全程跟踪指导服务。要适应疫情防控形势要求,进一步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采取线上预审受理、相关专家函审、视频会议评审、征求意见审查等形式,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在保障项目正常审批的基础上实现审批加速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附件: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3月12日

附件

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登记表
2 3 植物油加工
3 6 肉类加工
4 8 淀粉、淀粉糖
5 9 豆制品制造
6 10 蛋品加工
7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8 12 乳制品制造
9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0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11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12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13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4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
15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16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17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工艺品制造
18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19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20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21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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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26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27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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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执行)。 报告书
2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报告表
3 3 植物油加工 报告表
4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报告表
5 6 肉禽类加工 报告表
6 7 水产品加工 报告表
7 8 淀粉、淀粉糖 报告表
8 9 豆制品制造 报告表
9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报告表
10 12 乳制品制造 报告表
11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报告表
12 14 盐加工 报告表
13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报告表
14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报告表
15 四、酒、饮料制造业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报告表
16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报告表
17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报告表
18 32 工艺品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19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0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1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2 二十六、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报告书、

报告表

23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报告书、

报告表

24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5 75 摩托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6 76 自行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7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8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报告书、

报告表

29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报告表
30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报告表
31 82 电子器件制造 报告表
32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报告表
33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报告表
34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35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6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报告表
37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8 97 工业废水处理 报告表
39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报告表
40 10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报告表
41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报告表
42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报告表
43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 专业实验室 报告表
44 108 研发基地 报告表
45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报告表
46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报告表
47 120 旅游开发 报告表
48 121 影视基地建设 报告表
49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报告表
50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51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报告表
52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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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是山西省忻州市人,一直致力于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一手创办了山西蓝天集团,带领蓝天人研制开发出“新式节能环保煤粉锅炉”等节能环保高效产品,驰骋在节能环保与绿色生态技能研制和工业化应用领域。山西女企业家郎凤娥带领她的团队开始研发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用了4年的时间,完成了第一代新型高效节能环保煤粉锅炉的市场化、商业化推广和实践验证,填补了煤粉锅炉小型化难的技术空白。

多年来,山西郎凤娥创办的山西蓝天紧跟国家节能环保发展大势要求,一直致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其自主研发生产的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以高效率、高污染治理配置、低排放等特点,直接解决了燃煤利用中的种种问题,实现了煤炭的清洁利用。相较于传统锅炉,山西蓝天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最大的亮点是污染物排放已达到燃油、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山西郎凤娥介绍说。

山西郎凤娥介绍了山西蓝天集团自主研发生产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她说道这套系统具有十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 一是热效率高,煤粉燃尽率达到98%以上,锅炉运行热效率高于90%;二是全封闭、全自动化控制;三是洁净环保,烟尘排放<5mg/m3,SO2排放<35mg/m3,NOx排放<50mg/m3,污染物排放已达燃油、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此外,煤粉工业锅炉采用辅助燃气点火,运行中可以做到即开即停,节省燃料。与传统锅炉相比,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节煤30%,节电20%,节水10%,节地50%,节人力50%。山西蓝天郎凤娥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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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崔向松到山西洁晋发电有限公司调研【山西蓝天郎凤娥新闻专栏】

忻府区领导莅临静脉产业园 郎凤娥介绍园区情况

煤粉工业锅炉控制系统 主讲人蓝天郎凤娥第一讲

【山西郎凤娥锅炉专栏】煤粉工业锅炉的节煤率分析

蓝天郎凤娥分析煤粉锅炉的热平衡

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爱心企业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向捐赠忻府区第二隔离点防疫资金100万元【郎凤娥新闻】

山西蓝天郎凤娥捐赠近万个口罩与百万防疫资金

【蓝天郎凤娥分享文章】疫情下对环保企业发展的五点思考

【山西蓝天郎凤娥提供技术支持】 详解煤粉工业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山西蓝天郎凤娥在静脉产业园的讲话

山西环保企业家郎凤娥的蓝天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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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郎凤娥最新直播课内容

忻州郎凤娥最新直播课内容

山西蓝天环保忻州频道主讲人郎凤娥在近期的直播课中为大家讲解了]德国工业煤粉锅炉成熟技术与煤种的选择。以下是具体内容:

忻州主讲人郎凤娥:新型煤粉工业锅炉于上世纪90年代在德国开发成功,实现了商业化应用,主要用于工业供热和建筑物供暖。德国开发的煤粉工业锅炉技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小型全密闭制粉、供粉、空气分级低氮燃烧器、大炉膛锅壳式火管锅炉、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先进煤粉工业锅炉的商业化应用。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直播课中讲到。

忻州频道环保主讲人郎凤娥讲到:德国开发的煤粉工业锅炉技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小型全密闭制粉、供粉、空气分级低氮燃烧器、大炉膛锅壳式火管锅炉、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先进煤粉工业锅炉的商业化应用。

郎凤娥说:德国工业煤粉锅炉采用的燃料是褐煤。德国最大的褐煤产区为莱茵矿区,1960年有17个露天矿、产褐煤81.4Mt;1992年有4个露天矿,产褐煤110Mt;1995年达193Mt。

褐煤是煤化程度最浅的煤种。德国褐煤灰分低于软褐煤,其灰分在2%左右。褐煤孔隙多,反应性强,是一种化学活性好的煤种。其含氧量一般在15%~30%,且大部分以含氧官能团的形式存在(以酚羟基(-OH)为主,其次是羧基(-COOH)和羰基(=CO),甲氧基 (-OCH2)较少)。其挥发分在47%左右。由于以上特点,褐煤燃烧最适宜的方式就是悬浮燃烧(沸腾床,循环流化床,煤粉燃烧,水煤浆燃烧等)。褐煤挥发分成分中, H2占28%,CH4占8.8%,CO占12%,CmHn占1%,这就使其点火较为容易。而当挥发份较低时,再加上工业煤粉锅炉炉膛容积较小,中心温度较低,点火较困难;又由于炉距较短,燃烬较困难。所以,使用工业煤粉锅炉时,必须选取适合的煤种才能事半功倍。山西蓝天环保的郎凤娥介绍说。

忻州郎凤娥简历:

忻州人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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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郎凤娥访谈:推动煤粉工业锅炉的推广【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

忻州郎凤娥访谈:推动煤粉工业锅炉的推广【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

先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程中,能源利用率低、消费结构不合理、供需矛盾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恶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能源效率、单位产值能耗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工业锅炉是我国开展节能降耗、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的主要对象之一。《工业锅炉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出推动工业煤粉、水煤浆燃烧器及其系统设备产业化,促进煤粉工业锅炉、水煤浆工业锅炉的推广郎凤娥在近日采访中谈到。忻州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

 

 

煤粉工业锅炉系统以煤粉燃烧为核心技术,采用经过采用经过洗选、烘干、精磨等工艺等工艺处理的粒度在200目以下的烟煤,具有燃烧速度快、燃尽率高、烟气热损失低等很多显著特点 。郎凤娥介绍说:山西蓝天自主研发的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包括煤粉集中制备、精密供粉、空气分级燃烧、水管式锅炉换热、高效除尘、烟气脱硫脱硝和全过程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热效率达90%以上,排烟含尘≤5mg/m3、SO2≤35mg/m3、NOX≤50mg/m3

郎凤娥讲到: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是一种先进工业锅炉换代技术,彻底改变了原有工业锅炉装备和技术,集成了多种现代工业技术成果,并与网络技术结合,有利于实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郎凤娥认为,推广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是实施洁净煤技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控煤洁煤同步推进,发展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对于推动清洁供暖,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三重效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忻州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

 

郎凤娥1961年1月生人,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蓝天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相关文章:【蓝天郎凤娥解读环保厅政策】专家解读——建设美丽中国的总部署 【山西蓝天郎凤娥 省环保厅新闻专栏】临汾市散煤治理最新动向【郎凤娥 省环保厅资讯专栏】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挂牌,整合包括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等职责【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转发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蓝天郎凤娥“环保厅政策”专栏】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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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超低NOx煤粉燃烧技术”项目中期检查会在山东召开

郎凤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超低NOx煤粉燃烧技术”项目中期检查会在山东召开

 

2019年8月22日至8月2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超低NOx煤粉燃烧技术”项目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口宾馆召开了中期检查会。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玉春主持,项目特聘专家、项目推进组办公室成员、项目所属课题及子课题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

会议听取了五个课题及所属子课题关于中期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计划的汇报,与会专家对各课题的中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专家意见。

与会人员还赴课题二50MWth煤粉锅炉超低NOx试验平台所在单位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参观了50MWth煤粉锅炉的煤粉储运系统、锅炉本体及烟气净化系统等。该煤粉工业锅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由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锅炉运行效率可达到90%以上,排烟含尘≤5mg/m3、SO2≤35mg/m3、NOx≤50mg/m3,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远远均低于国家标准,达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标准。与会人员在实地考察中了解了当地超低排放标准及排放现状,并对课题示范工程的建设提出了宝贵建议。【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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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解读】转发关于“煤改气”“煤改电”等推广问题的通

 

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解读】转发关于“煤改气”“煤改电”等推广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东北、西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监管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做好清洁取暖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改气” , “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典型共性问题,我们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请结合职能和工作对文件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7月3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力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鹤 010-68555062 68555070

68555073 (传真)

附件: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26日

 

 

附件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做好清洁取暖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典型共性问题,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 建立和完善清洁取暖协调议事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任务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事项,提出措施建议,并加强跟踪督促,推动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妥善解决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期投运。
  • 按时签订“煤改气”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并认真落实,保障“煤改气”平稳有序推进.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天然气标准合同文本,各方应尽快签订 2019 年和 20 19 一 2020 年采暖季“煤改气”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坚持供需双方同等权利、责任原则,切实履行“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等条款,若需求方当月合同气量用不完,则按合同量结算,对付款未提取量双方可协商补提;若供应方未按合同足量供应,经双方沟通不能按期补足的,根据合同予以处罚。
  • 建立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支持机制,保障清洁取暖工作的持续性.认真落实 《 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 》 (发改价格 〔 20 17 〕 1 684 号)要求,在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完善“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确保民生用气门站价格总体稳定.开展风电清洁供暖的地区要严格落实 《 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 》 (国能发新能 〔 2019 〕 35 号)要求,完善风电供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结合前期工作实践,深入总结分析,以运行成本最低为原则,确定适合本省(区、市)不同地区的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制定补贴到期后持续推进清洁供暖的政策方案,于 7 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规范完善招投标机制,保障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质量.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在燃气壁挂炉、电暖器等清洁供暖产品的招标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避免使用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障用户取暖安全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清洁供暖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运行。
  • 高度重视“煤改气”“煤改电”安全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煤改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施工力量,严格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全面执行各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运维服务水平。督促电网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安排专门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如出现供电故障,最短时间恢复供电。
  • 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保障清洁供暖均衡发展.为缓解天然气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天然气保供和农村用气安全压力,各地要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结合资源条件、环保要求、资金实力、采暖习惯等因素,拓宽清洁供暖渠道.在城镇地区,重点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提升城镇及周边地区的清洁燃煤集中供暖面积.在农村地区,重点发展生物质能供暖,同时解决大量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引起的环境问题.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电”“煤改气”,适度扩大地热、太阳能和工业余热供暖面积.积极探索新型清洁供暖方式,条件成熟的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推广。
  • 继续坚持民生为重,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决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用好煤、电、天然气等各类能源联保联供,对仍需使用煤炭取暖的用户,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对于偏远山区等暂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特此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9.6.26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专栏】相关文章【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报导】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挂牌,整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等职责【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建设美丽中国的总部署 【郎凤娥 环保厅 新闻专栏】临汾市散煤治理最新动向【郎凤娥 省环保资讯专栏】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挂牌,整合包括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等职责【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转发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郎凤娥 环保厅 政策导读专栏】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郎凤娥 省环保厅 专栏】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郎凤娥 省环保厅政策导读系列】《山西省大气污染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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