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转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不纳入环评审批项目的通知
晋环环评〔2016〕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对部分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将《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列入《目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对列入《目录》,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环保部门应将有关工作列入年度计划,有序实施,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检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情况。
四、《目录》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和发布后续内容。
五、《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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